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024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方付人民币1150000元,并支付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09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3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36元,由被告苏州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6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士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5642668249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505号百汇商业广场5幢154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