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0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12民初10096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1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峰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鲍恩山借款3.1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丁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