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0896号 |
案号 |
(2017)冀0924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顺驰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展期协议中的约定利率,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借款展期期间按照月利率7‰上浮40%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展期利率上浮50%标准给付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黄骅顺驰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骅顺驰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3692088866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吕西村老205国道西门市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