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03民初10007号 |
案号 |
(2020)豫1303执2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4500000元,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利息319375.91元,并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利息415642.5元,并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未付利息数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阳盛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莹、李银志、马志勤、姬理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阳盛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莹、李银志、马志勤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2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毅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6556940268W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淅川县荆紫关镇魏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