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初260号 |
案号 |
(2017)粤01执3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8月23日的担保服务费,以4100万元为基数,按年费率24%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51271498.6元及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服务费(以51271498.6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4日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支出425111.4元;四、被告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庆平、陈华、裴翼飞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庆平、陈华、裴翼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在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市区明珠开发区河埔大道西面创业二路南边面积为9000平方米和1200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河国用[2008]字第000237号和河国用[2008]字第00023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在被告河源市鹏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华、郭祖兴、郭振华提供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波居C栋建筑面积为375.17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148元,由原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607元,由七被告负担4485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会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600792993249N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源市河源大道西边、万绿旅游大道南面鸿大臻和院会所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