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7********8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7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晋072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按约定利率的50%支付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被告肖跃在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小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