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3民初921号 |
案号 |
(2020)赣1023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6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为91304.69元,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倪新黎、肖经群、倪兴华对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5元,由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倪新黎、肖经群、倪兴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经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355602936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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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