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4民初998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美取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1126.67元(截至2018年1月24日),本息合计46126.67元。2018年1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徐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