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智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7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廖彩萍、曾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彩峪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09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廖彩峪,利随本清(利息的计付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1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9.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廖彩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690元,由原告廖彩峪负担390元,被告廖彩萍、曾智武负担14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