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民初字第1663号 |
案号 |
(2018)桂0602执1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西诚元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 51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广西诚元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黄丽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时间 |
2018-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