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臣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民终845号 |
案号 |
(2019)桂060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张臣廷应偿还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借款59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2015年8月4日前利息为799 883.89元;2、2015年8月4日后的利息,以595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广西诚元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审被告张臣廷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 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审公告费700元,合计64 749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已预交),由原审被告张臣廷、广西诚元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 049元、司法鉴定费43 400元、二审公告费700元,合计103 149元(黄桂珍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负担21 700元,原审被告张臣廷、广西诚元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 4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602执4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14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