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1民初1368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1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州区德服家居店、陈显的货款合计8592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