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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3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1民初1368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1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州区德服家居店、陈显的货款合计8592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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