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青民二初字第0228号 |
案号 |
(2018)津0111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言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纪园加工价款34000元。二、被告梁山三建公司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言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0元,合计685元,全部由被告姚言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梁山三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作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169152229R |
登记机关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信楼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