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继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699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易有光的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易有光负担94元,由被告杨继平负担3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