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民初2291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庆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满亿现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吴满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庆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