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德如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2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19)湘1382执1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军花、周志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其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59119488)上所积欠的贷款本金234 480.44元、利息165 269.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 306.05元,合计410 055.58元(其中的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花、周志根追偿。三、被告黄小林、徐玉燕在10亿元的最高余额担保范围 [债权范围为被告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的汽车按揭贷款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借款人按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形成债权的期间为2012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页11日,债权人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常德分行] 内,对被告李军花、周志根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小林、徐玉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花、周志根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李军花、周志根、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00694033981R |
登记机关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柳叶湖车站(电力大楼北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