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成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6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0)黑1226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8‰的基础上加息30%计算逾期利息,利息给付至本意清偿时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孙成刚负担,同钱款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