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81********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3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381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本金270000元,年利率9%计算给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2至2015年3月19日起按本金130000元,年利率9%计算给付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本金130000元,年利率13.5%给付利息直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久峰、程志刚、于海龙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赵士平、张久峰、程志刚、于海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