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3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任远、崔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给付利息;二、被告盘锦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558151385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合综合楼A#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