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23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龙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齐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为432000元,从2020年6月18日起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龙光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