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3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王善华与被告梁小弟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梁小弟、何小文共同返还原告王善华土地转让款297751.22元。三、驳回原告王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112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王善华负担5610元,被告梁小弟、何小文负担56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