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4民初522号 |
案号 |
(2018)赣0124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省浩群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7.83%付清利息。二、被告江西多荣有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小英、罗时俊、黄荣红、李小斌、孙祥辉、胡双梅、黄金妹、黄荣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4.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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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小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979811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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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滨江大道滨江一号写字楼27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