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2571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1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银盛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3797609.14元;二、由被告赣州银盛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利息784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其中:自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7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以借款本金3896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以3797609.14元为基数);三、由被告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谢金玉、崔建中、谢丹、陈贤塘、罗建娣、舒东、邹庆伟、罗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赣州银盛印刷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谢金玉、崔建中、谢丹、陈贤塘、罗建娣、舒东、邹庆伟、罗建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银盛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74元,由被告赣州银盛印刷有限公司、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谢金玉、崔建中、谢丹、陈贤塘、罗建娣、舒东、邹庆伟、罗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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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舒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696068483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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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至圣路2号(四平家电)八楼西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