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540(2016)鲁1525民初900号 |
案号 |
(2017)鲁1525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49,000元及利息(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15日以44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333‰计算;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44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333‰上浮50%计算)。对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被告谢彦强已偿还的利息0.72元在上述还款责任中予以扣除。二、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德宽、郭改芝对被告谢彦强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谢彦强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5元,由被告谢彦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德宽、郭改芝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768726589M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南2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