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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3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3民初5410号
案号
(2018)苏0623执2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单志明工程款670930元。二、驳回原告单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原告单志明负担1631元,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时间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琰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3783393129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如东经济开发区鸭绿江路南侧、井冈山路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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