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祖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民终2780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二、由贵州华政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志明3032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为:1、本金194000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金194000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金194043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金5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5、本金55万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6、本金7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7、本金7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刘祖国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贵州华政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责任及刘祖国未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的,由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收到的大方县脱贫攻坚“组组通”项目东片区水泥路工程六标段工程款1295394元范围内直接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给王志明;五、驳回王志明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