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东方九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4650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并偿付利息79494.41元、罚息356524元、复利5910.19元(截至2016年3月28日)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计算;复利以合同期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98000元。三、被告苏州东方九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红、苏训传对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山阿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672007061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盛泽镇南环路南侧(红洲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