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7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许志刚给付借款本金9 000 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 000 000元按1.5%月利率,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该本金给付清之日止;本金8 000 000元按2%月利率,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该本金给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庞大国际新能源商用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许志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 400元,由三被告张树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庞大国际新能源商用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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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树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8243266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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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写字楼B座1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