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冀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83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冀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天增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冀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天增逾期利息1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冀桂林负担13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