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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玉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943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700元自2014年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马玉新已经偿还的利息1400元);二、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500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五、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马玉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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