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双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3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144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蒋双全、蒲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高德刚七辆豪沃重型自卸货车(1.底盘号:lzzxlmmd78s002161,发动机号:08071065074;2.底盘号:lzzxdmnd68s000378,发动机号:1508b027445;3.底盘号:lzzxlmmd08s002714,发动机号:08081072854;4.底盘号:lzzxdmnd08s001770,发动机号:08061055094;5.底盘号:lzzxlmmd58s002353,发动机号:08081072864;6.底盘号:lzzxlmmd28s002164,无发动机号;7.底盘号:lzzxlmmd18s002317,发动机号:08081072924);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蒋双全、蒲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高德刚七辆豪沃重型自卸货车租期内的租金9240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利息3003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高德刚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蒋双全、蒲文峰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原告高德刚负担1700元,被告蒋双全、蒲文峰负担1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13元,由反诉原告蒋双全、蒲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