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春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24民初6791号 |
案号 |
(2020)浙0324执3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春存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瑞丰副食品商行货款 40853 元,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 4853 元、 从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止每月的 15 日前各支付 4000 元;二、 如被告柳春存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瑞丰副食品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瑞丰副食品商行有权自被告柳春存逾期之日起就货款 40853 元(扣除调解后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