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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8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3民初4117号
案号
(2018)冀02执17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正春、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丁治兴履约保证金40万元、给付原告丁治兴拖欠工人工资14万元、赔偿原告丁治兴损失6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完成。二、第三人唐山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0元,由被告任正春、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时间
2019-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2执17371号
立案日期
2018-10-23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0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白翠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0718359610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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