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23********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3民初4533号 |
案号 |
(2020)鲁1623执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宁长胜、董秀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60923.51元、并给付担保费及违约金(担保费及违约金以担保的贷款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申请人高建华、宋文英、宁长忠、宁玉梅、张建平、许秀芹、韩晓庆、田东梅、吕仕军、范洪卫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长胜、董秀艳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宁长胜、董秀艳、高建华、宋文英、宁长忠、宁玉梅、张建平、许秀芹、韩晓庆、田东梅、吕仕军、范洪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