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5219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5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孔祥忠、孔祥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温海根偿还借款本金11775332元及利息(以1177533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欠付利息2065957.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128元,由孔祥忠、孔祥林、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门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38.5元,温海根负担64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4元,由孔祥忠、孔祥林、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门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93元,温海根负担23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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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祥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72706363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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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宏江路6号综合楼6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