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锡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8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平民初字第477号 |
案号 |
(2016)川0727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80万元,并支付下欠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如逾期未归还,还需支付罚息(利息×50%);二、被告周锡英、张迪、刘华昱、段春菊、张洪建、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周锡英、张迪、刘华昱、段春菊、张洪建、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