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488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3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21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用(含合同解除后的使用费)1601546.1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三、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53321.3米、扣件13183只,若不能归还,则按单价钢管6.4元/米、扣件5.2元/只折价赔偿,合计409807.92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租赁费、使用费(以未归还或未赔偿租赁物品为基数,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0元/只/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四、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以1601546.1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宋成久对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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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成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79536769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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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县学府花苑9幢A单元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