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3,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8)川0503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贵中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借款本金17,551.69元、手续费1,701.35元、利息3,070.66元、违约金836.77元、共计23,160.47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罗贵中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00元(以收据为准),由被告罗贵中、四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志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684161728H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