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贾商初字第1031号 |
案号 |
(2015)贾执字第00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保银钢材款7135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原告赵保银负担2430元,被告徐州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06 |
发布时间 |
2015-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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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成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79536769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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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县学府花苑9幢A单元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