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1132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225‰上浮50%计算,时间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二、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东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84执7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