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莒商初字第528号 |
案号 |
(2016)鲁1327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朱文强租赁费、货款86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履行);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保全费930元,由由被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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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9743092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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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大兴社区昌西巷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