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2352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2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卞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海新租金22546.3元、违约金3906元共计26452.3元。二、被告卞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海新钢管1214.2米、扣件576个、顶丝153个,若不能退还,按合同约定作价赔偿30035元。二、被告席宇武、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等合计1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卞其祥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席宇武、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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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9743092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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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大兴社区昌西巷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