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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2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豫商初字第0118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恢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博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鼎公司借款200万元,支付罚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金鼎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万元;二、被告万嘉公司、和融公司对被告博辉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68元,由被告博辉公司、万嘉公司、和融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6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时间
2019-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311执恢415号
立案日期
2019-06-19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5466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剑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2号(宿豫区财政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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