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398889.25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98862.55元及逾期利息(1、截止至2018年4月25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362465.65元;2、后续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4398889.2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72000元。三、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华、周博文、明卫东、陈仕奇、周光成、朱梦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华、周博文、明卫东、陈仕奇、周光成、朱梦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华、周博文、明卫东、陈仕奇、周光成、朱梦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7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3221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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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光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81579867614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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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冶市金湖大道69号地税公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