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4民初6770号 |
案号 |
(2020)辽0214执2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格丽雅服饰(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琪瑞特时装有限公司所欠加工费等款项984994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3%/月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二、被告金建平对被告格丽雅服饰(大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64元,由被告格丽雅服饰(大连)有限公司和被告金建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