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GU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海枝、魏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00元、利息12075.0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此后利息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二、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河北达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担保主债权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9元,减半收取9204.5元,由被告刘海枝、魏向良、河北达人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2MA08EEGU6T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108号东方新天地2号楼1单元13层13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