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2675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2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4月,每月25日前偿还王海芳借款本金7000元;2021年5月25日前偿还王海芳借款本金3000元,共计80000元。二、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欠王海芳利息65440元(计算方法为: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共计54个月,按月息1.7%计算,共73440元并减去已付的8000元),分6个月,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0月,每月25日前偿还王海芳10000元;2021年11月25日前偿还王海芳15440元。三、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依约履行第一项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王海芳、王海菊、王长舟配合其办理位于新乡市辉县龙涛御龙湾a21-1503号房屋(建筑面积135.10平方米,编号136496)的撤销备案手续。王海芳、王海菊、王长舟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被告的通知予以配合。撤销备案手续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办理完毕,之后双方继续履行上述第二项约定。如果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怠于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上述第二项约定的履行;如果王海芳、王长舟、王海菊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则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延迟履行第二项,直至撤销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当月为止。四、如果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所还本金不再计息;如果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任一期违约视为余下债权全部到期,且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应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五、诉讼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王海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11559609992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辉县市龙涛御龙湾1号商业楼101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