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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文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8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02民初4390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2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文雯、孙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84079.08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18日为20491.58元,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被告刘新国对被告肖文雯、孙秋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文雯、孙秋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承担510元,被告肖文雯、孙秋龙、刘新国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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