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5民初813号 |
案号 |
(2018)冀0105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利明、陈琪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苏志立、吕杰、陈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融泉担保有限公司在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志立、吕杰、陈莹、河北融泉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96元,由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105执150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96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