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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4********1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5民初813号
案号
(2018)冀0105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利明、陈琪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苏志立、吕杰、陈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融泉担保有限公司在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志立、吕杰、陈莹、河北融泉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96元,由被告杜惠英、刘庆民、刘丽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时间
2019-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105执1507号
立案日期
2018-02-23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19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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