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2********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1075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757287.75元,本息合计4757287.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并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平、程萍、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建平、7程萍、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58元,减半收取22429元,由被告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